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

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旅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杨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