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旅顺经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江西街道隋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江西街道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和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旅顺经协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的(2010)大民二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第三人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以变更法人名称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旅顺经协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并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核准。
本院认为,旅顺经协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并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核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二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