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民初842号
原告: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