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2318034363。
法定代表人强雪云,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岗,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03598775176E。
法定代表人强新喜,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2020)陕0303执832号申请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98971.1元,被执行人愿自2021年6月30日起,每年6月30日向申请人计划偿还20000元,确保偿还10000元;
二、在被执行人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三、被执行人应自2020年5月23日起,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由被执行人在本金结清之日向申请人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五、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最低还款额1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可于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03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