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36。
被告: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眉县汤峪太白山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6752102210X。
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0)陕0326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148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12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0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