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2318034363。法定代表人强雪云,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
法定代表人强新喜,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委会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