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雪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六川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3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971.10元及利息,诉讼费1360元,执行费13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网络账户和银行账户信息;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