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8执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金叶现代之窗1007室。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66795799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千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8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