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659号
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安市新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省黄陵县人,。
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