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8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金叶现代之窗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5278U。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国,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66795799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1.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0000元,违约金27000元,共计217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2.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300元,由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217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费3190元,共计22249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无存款,无有价证券及互联网金融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所有的奶牛及动产已经全部给债权人顶账,企业关门停业,人员全部解散。同时查明,企业所占双庙塬村的场地转让费、承包费至今未支付,外欠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债务较多也未清偿,被多家法院立案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无异议。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出案涉工程国家补助资金尚未全部支付,经本院依法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振杰审判员***
审判员何应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海滨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