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恢122号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绿草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绿草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绿草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终结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3执恢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