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5278U。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0778。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作出的(2016)陕10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81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4.5元。本院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已多年未按规定进行年审,处于停业状态。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柞水县兴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过跟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81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4.5元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小良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
书 记 员 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