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砭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全,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0号金叶现代之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5278U。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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