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雷吾喜,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与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03797.4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碑执字第0041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