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802民初4507号
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国际新城小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1215950M。
法定代表人:*九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明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27号科技大厦11层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272977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明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冰
人民陪审员苏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