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国际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九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金49158.19元及利息,违约金33915.80元,公告费350元,受理费1886元。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49158.19元及利息,违约金33915.80元,公告费350元,受理费1886元,执行费118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小惠
书 记 员 冯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