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03民初1792号
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布山大道国际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1215950M。
法定代表人:张九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晖,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贵港市港**,现羁押于广西西江监狱。
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缆损失1379012.8元及利息484228.1元(利息计算:1、以279312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5月22日为98797.7元;2、以558624为基数,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5月22日为197290.48元;3、以541076.8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5月22日为188139.92元;其余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合计186324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职工,2013年1月17日,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工地领取材料的资料办理领取电缆手续,骗取了原告的600米长电缆线1卷后销赃给他人。同年1月20日,被告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原告的600米长电缆线2卷后销赃给他人。同年2月19日,被告再次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原告的450米长电缆线1卷和490米长电缆线1卷后销赃给他人。骗取的5卷电缆线价值1379012.8元。2014年5月1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鱼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原告财产,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系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和2013年2月19日,***三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缆线5卷,价值1379012.8元。2014年5月12日,***被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至今没有赔偿损失,故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造成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79012.8元的事实,有本院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379012.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其主张自***完成犯罪行为的第二天起计算相应的利息也无不当,故对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赔偿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379012.8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79312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8日起;以558624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1日起;以541076.8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569元,减半收取1078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睿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