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民初142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广西正大五星(覃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亭洪路10+1商业大道**楼25-29、25-30、25-31、25、32、25-33、25-61、25-62、25-63、25-65、25-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1N039。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国际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1215950M。

法定代表人:张九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凤章,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7237.94元的财产、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6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广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7237.94元的财产、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600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45元(申请人**已申请缓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禄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