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1975号
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06782390Y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619
住所地:长垣县。
被告河南宏力一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436769F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力一生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由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国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