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隆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29188号
原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左岸国际4号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郝平福,总经理。
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三期B209-210号。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
原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