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82民初2086号
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三期B209-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06782390Y。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河南德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珠,河南德问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华阳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UXB49H。
法定代表人:郭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汝州华阳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王明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阳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空调工程欠款249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间拆借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原告就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纠纷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11月30日庭下达成《协议书》,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进度款69800元,余款34900元作为质量维修金,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后30日内支付。《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支付69800元,2021年10月25日支付10000元,余款249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承诺支付,但一推再推,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讨要欠款。
华阳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被告华阳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易达公司签订《汝州乐华城展示中心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汝州市温泉镇的汝州××展示中心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由易达公司承包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为698000元,并对付款方式、质量保修及服务承诺、供货安装地点及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亦作出了约定。安装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双方发生纠纷。易达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于2018年1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总价款为698000元,华阳房地产公司已付593300元,剩余款项,华阳房地产公司承诺在易达公司提供撤诉资料及付款资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易达公司支付69800元,下余34900元作为质量维修金,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年后的30日内支付,如华阳房地产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付款69800元,则质量维修金视为到期,易达公司有权要求华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款项。协议达成后,易达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我院作出(2018)豫0482民初11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易达公司撤诉。
撤诉后,华阳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易达公司支付69800元,2021年10月25日向易达公司支付10000元,余款24900元至今未付,易达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华阳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易达公司签订协议书,对所欠款项的还款方式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华阳房地产公司支付79800元,下余24900元款项至今未付,由原告出具的协议书、转款凭证等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4900元欠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照协议支付所欠款项,故依法应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州华阳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空调工程欠款24900元及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8元,减半收取226.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