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1537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龙,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家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住所地郑州市农科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赵晨龙,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王建国、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65,652.14元。后续产生的治疗费用由被告继续承担。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在许继集团公司处安装空调风管,安装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原告从高处跌落,严重摔伤。原告被紧急送往许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原告: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脑挫伤、右侧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颞骨、眶骨骨折、颅内积气、脑脊液鼻漏、右额颞头皮血肿)、右眼视神经损伤、颌面多处软组织裂伤、右肱骨头骨折并脱位、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足舟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因治疗需要,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月17日转入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4月19日结束住院治疗。经查明,被告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许继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项目后,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了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空调风管交由被告***安装。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被告依法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原告***系自己承包工程,自己工作;2、被告***与吴明柱系合作关系,共同承包工程,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项目,我承包的工作是我自己以及工人完成,而原告***承包部分工程后,自己找工人完成工作,其受伤应自己承担责任;3、被告***在原告***受伤后,配合其治疗,并与之积极协商事情的处理与解决本次事件,最终由于原告想要数额巨大未与之达成协议;4、原告***在工作中存在有重大的失误,在自己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下去攀爬高处,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这种错误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应当自己承担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所导致的所有结果。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易达公司辩称,一、本案漏列了当事人,应追加吴明柱为本案第三人,吴明柱主体身份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一方的被告主体身份需要核实明确。***安排***安装空调风管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郑州润景贸易有限公司或铁皮风管厂的行为,应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即使***作为个人雇佣***,***在雇佣过程中造成的雇员伤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按照***的安排安装空调风管的工作,在现场看到吊顶己完成情况下,擅自进入已完成的吊顶中进行空调风管安装,且在吊顶与地面达到大约8米高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安全施工要求,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对此次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至少承担大部分责任,应免除或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四、创艺公司作为许继集团公司会议中心装饰装修总承包方,应统筹协调装饰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应按照装饰装修程序进行施工,应在吊顶完成之前完成中央空调等各种管道的安装,但创艺公司在空调风管还有少部分未安装完成情况下,就对吊顶全部完成,创艺公司在吊顶全部完成情况下,如何安装剩余风道没有作出通知安排,***在安装风道时也未与创艺公司沟通,便擅自进入吊顶内部进行作业,再加上创艺公司吊顶质量存在安全问题,在***自身体重压力下,吊顶板材脱落,***顺着高处坠落,因此,创艺公司对***的损失确实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此次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是疏忽大意及侥幸心理等各种因素交织叠加造成的,是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这根弦没有绷紧,我们都要以此为戒,既然此次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各方应理性看待,吸取教训,妥善化解纠纷,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一切平安。
被告创艺公司辩称,一、创艺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9月17日,创艺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许继的项目,并签订《许继电气数字仿真实验能力提升项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由创艺公司承包“主要包括机房、外立面、户外铺装、通风空调、强弱电、音频系统、给排水、虹吸排水、消火栓系统及火灾报警等工程。”2018年10月15日,创艺公司与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用空调工程合同书》,约定将许继会议中心空调通风项目分包给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创艺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创艺公司在诉讼之前为***垫付了23万元的医疗费用,***应当退还,或者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将款项支付给创艺公司。三、***作为有经验的工人,在施工中没有防护意识,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创艺公司中标承包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原财务办公楼电气、消防系统等维修改造项目后,将其中的空调安装部分分包给了被告易达公司。被告易达公司(甲方)提供与案外人吴明柱(乙方)签署的《空调工程按照承揽协议》,约定,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工程范围,以包材料、包安装、包调试、包质量、包工期、等形式承包。乙方任命吴明柱为工程现场代表,组织打孔钻机进场施工,乙方进场、安装前,应事先与甲方现场取得联系并到工地现场勘查。
2、2018年12月18日,原告在许继集团处安装空调风管,原告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事先做好的吊顶上施工,后坠落摔伤,被送至许昌市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脑挫伤、右侧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颞骨、眶骨骨折、颅内积气、脑脊液鼻漏、右额颞头皮血肿)、右眼视神经损伤、颌面多处软组织裂伤、右肱骨头骨折并脱位、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及足舟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12月21日,原告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月17日,原告转入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9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避风寒,畅情志,调饮食,适量运动;2.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于上述三家医院共计住院124天,住院花费共计302,978.56元。除此之外,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显示其在出院后又到河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处检查治疗,药店购买药品共计花费7,863.95元,原告在周口西华县医院安装义齿花费2,000元。
3、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原告自2017年2月至受伤之日,于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与延安路附近的出租房内居住。
4、原告受伤后,被告创艺公司向原告支付23万元,被告易达公司向原告支付5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
5、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护理人数、出院后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2月11日,上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省直三院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眼视力损害评为一项八级伤残,右眼球凹陷评为一项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评为一项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为一项十级伤残,其他损伤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伤后21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人数遵医嘱),出院后3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3)被鉴定人***的损伤达不到护理依赖的评定标准。本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
6、原告干活期间所有工具均系其自行准备。
7、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追加吴明柱为本案共同被告。
8、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方人员及吴明柱曾签署“关于***治疗期间预估医疗费暂时垫付的约定”,内容为,工长***在许继总部会议中心项目空调项目施工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伤者及家属因个人原因无法前期垫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各方责任又无法短期之内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经过协商,***治疗期间的前期治疗费用(预估医疗费35万元),暂由以下人员和单位承担,待条件成就后,再增补或退还。其中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4%,***风道施工队承担32%,吴明柱空调施工队承担20%。
9、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其父母及其一子一女,共计四人,原告兄弟姐妹七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在具有一定危险性、并且缺乏相应安全保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对其自身遭受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害,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创艺公司、易达公司、***作为本案项目的发包方、分包方及承包人员,没有尽到施工安全注意义务,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人员与三被告及吴明柱签署了相关的垫付赔偿比例,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比例与其自身过错程度相当,本院予以认定,即对原告损失的70%部分按照河南省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4%,***承担32%,吴明柱承担20%的责任予以划分。
关于各项具体费用:
医疗费共计310,842.51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辅助器具费2,00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期间共计6,200元(50元/天×124天);4、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本院酌定加强营养天数为154天,共计4,620元(30元/天×154天);5、误工费,误工时间自原告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419天,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53,168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共计为61,028.21元(53,163元/年÷365天×419天);6、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46,577元/年,计算210天,此外,原告在重症监护室期间遵照医嘱产生护工费1,76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共计为28,039.92元(46,577元/年÷365天×210天+1,76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受伤时经常居住地为许昌市,有租房合同、房东身份信息及租金支付记录为证,因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0年,原告受伤构成四处伤残,本院酌定伤残系数为34%,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32,566.6元(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20年×34%);8、鉴定费2,2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其父母及其一子一女,共计四人,原告兄弟姐妹七人,结合四名被扶养人的年龄及其他扶养人人数,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1,971.57元/年,计算为33,082.9元【21,971.57元×(5年+5年)×34%÷7人+21,971.57元×(2年+4年)×34%÷2人】;10、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四处伤残,给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其精神也造成一定的痛苦,本院酌定支持40,000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723,580.14元。原告应当自行承担217,074元,被告***应当承担162,082元,其已垫付20,000元部分应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为142,082元。易达公司承担121,561元,其前期垫付部分50,000元应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为71,561元。创意公司承担121,561元,鉴于前期垫付23万元,故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2,082元;
二、被告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1,5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7元,由原告***负担8,259元、河南易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负担2,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贾思凤
人民陪审员  付新春
人民陪审员  李雅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