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恒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9901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石嘴山旭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炉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507780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畲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旭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旭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