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521号
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石嘴山旭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雷俊平
人民陪审员 邹仁翔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书 记 员 闫迎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