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717号
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旭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海洪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