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慧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322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22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