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770号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白天鹅商务中心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90F。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牛成,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方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