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538号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商务中心公寓1801、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90F。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民,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9元,减半收取7359.5元,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