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538号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138号白天鹅商务中心公寓1801、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90F。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民,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9元,减半收取7359.5元,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