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4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区。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华山路**号信旺**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号中央花园**栋**室/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诉称,自己受雇佣在谢家集区矿山救援基地综合楼从事空调安装,2012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其在工作期间,被他人打伤,现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06886.38元。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故该案应当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谢家集区,原告选择在本院诉讼,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