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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4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区。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华山路**号信旺**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号中央花园**栋**室/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诉称,自己受雇佣在谢家集区矿山救援基地综合楼从事空调安装,2012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其在工作期间,被他人打伤,现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06886.38元。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故该案应当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谢家集区,原告选择在本院诉讼,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