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55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土桥村高坝子,注册号:532701600240930。
主要负责人:曾维五,系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蕊,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绿海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50658901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强证据,待证据补强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1元,减半收取计4010.5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海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