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初103号
原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兵,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并送达(2018)云08民终103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令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期限已经届满,云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胡 荣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