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绿海商城。
法定代表人:赵建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林山,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妍璇,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木乃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8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云08执22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527093.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9日,向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1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现该被执行人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木乃河路16号的工厂已停业。
5.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云08执228号执行裁定书,对查明的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木乃河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普国用(2011)第××号、普国用(2011)第××号、普国用(2011)第××号、普国用(2012)第××号、普国用(2012)号000538号、普国用(20**)第××号】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轮后查封。所查封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建筑物分别抵押于普洱市思茅国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因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木乃河路西侧)工厂内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相关机器设备等在另案中进行整体评估、拍卖,以使该执行财产价值最大化,因此在本案中就不再进行处置,待另案进行处置后,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6.对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案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询问后,同意该案所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另案进行处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轮后查封财产另案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纳 坚
审判员 廖新挺
审判员 雷斯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