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3民初919号
原告:项祖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德县新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35501437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项祖涛诉被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项祖涛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祖涛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祖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项祖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