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1099号
原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9.00元,减半收取1,334.50元,由原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