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乘凤,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苏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苏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建军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7元,减半收取计39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