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雄县光华塑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2651号
原告雄县光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赵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67602928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038047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雄县光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雄县光华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光华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34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