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4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宾馆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清,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A407
主要负责人: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天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宏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移动天津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前后认定矛盾、遗漏案件事实等错误。宏瑞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完)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证明了工程的完工情况、交接情况等,而一审判决在认定工程施工且已经交付的情况下,却未对交接时间、竣工时间等相明情况予以认定及表述。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工程施工的惯例,交接后的工程导致的其他损失由移动天津分公司承担。2008年7月27日,案外人唐玉珉发生交通事故时,该工程已与移动天津分公司进行交接,故不应由宏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宏瑞公司之所以对唐玉珉的损失承担赔偿是移动天津分公司基于其名誉、某些领导内部责任问题、赔偿费用无法向上级单位和领导解释等问题,要求宏瑞公司承担责任。二、宏瑞公司并未在本案中对唐玉珉案件的事故认定和生效文书提出不认可或者改变,故一审判决存在逻辑错误。三、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驳回宏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
移动天津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移动天津分公司给付宏瑞公司款项1841105.23元;2.移动天津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宏瑞公司、移动天津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宏瑞公司承揽移动天津分公司建设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中国移动扩大的TD-SCDMA规模网络技术应用实验网天津实验网建设项目传输配套通讯管道及光缆线路工程,工期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上述协议书内容双方已实际履行。
2008年7月27日9时20分,宏瑞公司、移动天津分公司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现场北辰科技园无名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勘验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唐玉珉(案外人)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北辰科技园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其车底部及车梯支架挂到悬于地面之上的宏瑞公司的钢绞线致使车辆失控,造成唐玉珉摔倒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宏瑞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玉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唐玉珉多次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瑞公司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北辰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宏瑞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判决宏瑞公司赔偿唐玉珉医疗费等费用。期间双方经过多次诉讼,形成多份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宏瑞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判决事项。
审理中,宏瑞公司称宏瑞公司、移动天津分公司曾达成协议,宏瑞公司承担名义上的赔偿责任,事故导致的所有相关赔偿费用由移动天津分公司承担。为此提供了刘广树的书面说明一份,以证实其上述所述事实。刘广树没有出庭,移动天津分公司对其书面说明亦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唐玉珉交通事故赔偿系列案件已经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认定、责任区分、赔偿事项均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宏瑞公司在本案中再行提出“工程已经交付,宏瑞公司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涉及事故事实、责任等方面的事项,意图通过本案审理,改变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宏瑞公司对已经生效的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此次事故的相关民事判决仍有意见,可通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处理,不应通过提起本案之诉解决。
至于宏瑞公司所持的追偿说,其所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协议由移动天津分公司支付赔偿款的事实,且该主张所依托的基础事实仍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因此,宏瑞公司追偿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70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移动天津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宏瑞公司集团支付其向案外人唐玉珉给付的赔偿款。本案源起于2008年7月27日9时20分,案外人唐玉珉在宏瑞公司、移动天津分公司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现场北辰科技园无名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008年10月15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作出的第08-2-37号交通事故认定确定的宏瑞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唐玉珉负事故次要责任。北辰法院首次审理案外人唐玉珉起诉请求宏瑞公司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宏瑞公司对事故认定不持异议。之后,案外人唐玉珉多次向北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宏瑞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北辰法院审理判决宏瑞公司向案外人唐玉珉支付相关赔偿款。现宏瑞公司认为其是移动天津分公司基于其名誉、某些领导内部责任问题、赔偿费用无法向上级单位和领导解释等问题,才替移动天津分公司承担了对案外人唐玉珉的赔偿责任,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宏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0元,由上诉人天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
审判员  闫萍
审判员  武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帅
书记员马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