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宁01民初4号
原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8日、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塞上翡翠城六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按合同约定,承包方对该工程进行垫资到主体结构封顶时,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的工程款,现工程虽然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因被告在施工现场的代表撤场,被告也下落不明,原告有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经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911641.47元,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垫资款500万元,本院支持5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代被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万元,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代被告实际缴纳,故不予支持。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各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塞上翡翠城六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塞上翡翠城六期工程,总建筑面积215000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塞上翡翠城六期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消防、装饰、工程等(电梯除外),具体项目以施工图纸为准。工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价款为315000000元。承包人同意对该工程进行垫资到主体结构封顶,承包方垫付至每栋楼主体封顶时,发包方即向承包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然后每月每栋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进行支付。每栋楼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扣除保修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称,其向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了壹仟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中五百万元系原告代被告向人社局缴纳,被告在开工后没有如期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五百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告称,施工过程中,因为被告翡翠城项目手续不齐未获得施工许可证,项目还存在其它违规事项,该项目被永宁县政府主管单位于2016年9月关停至今。庭审中,原告称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现场的代表撤场,原告到被告公司驻地寻找但找不到被告,原告有足够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处于烂尾状态,原告施工的工程均没有封顶。
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911641.47元。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一、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0900元,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00元。鉴定费47500元,由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和平
审判员 杨巧玲
审判员 马 云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