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525号
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3元,减半收取计11581.50元,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国春
审 判 员 马海燕
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
法官 助理 马建云
书 记 员 白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