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02民初2389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75年1月22日出生,撒拉族,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80年8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0836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89号3号楼1单元4层10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2万元(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12万元;4.判令被告二在上述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期内利息为2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被告一承诺按时还款,否则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且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二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并在该份合同书上以担保人身份盖章。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一账号为:62305219401********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00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个人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借款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人;本案借款连带保证期间并未超过。 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解、反驳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期内利息为2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约定被告***按时还款,否则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且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并在该份合同书上以担保人身份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被告***的农业银行卡6230521940124955570的转账200万元。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被告***不予偿还原告借款,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的主张,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因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章确认,约定被告***不能按时还款时,应需承担还款的全部责任,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另外,关于保全费用,因本案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为此交纳的保全费5000元,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000000元、利息2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120000元; 二、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保证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1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