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7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性别,男,系青海省民和县人。
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民族,系青海省民和县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一辆车辆识别代号为WDCDA6CB3JB115657,品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折抵债务。申请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双方协商车辆作价为600000.00元,折抵相应债务,剩余执行案款10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726执3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