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迟春雁、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3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丹江街华康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松江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吉2403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7105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7172.5元。本院于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于2018年11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屋,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屋。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3执恢22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2018年1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与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上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委托评估。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不进行评估及解除对安图松江长白上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2018年12月17日,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延信字【2018】22号终止通知书,退回本院的评估委托。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3执恢227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上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2019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被执行人***、安图松江长白山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末前给付全部案款,案外人***以自己的月工资5000元及名下一处房屋提供担保。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2403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孙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