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3日出生,壮族,无职业,住所地和龙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延吉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吉24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57224.04元、案件受理费123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共履行执行款57224.04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元、案件受理费123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80元,共计59425.04元。现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其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