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与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2402民初1224号 原告:***,男,壮族,无职业,住和龙市。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原告***诉被告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被告恒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保修金57224.04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二原告施工了恒发公司暖房子工程,同年十月完工。合同约定保修期五年,五年中原告方履行了保修义务。现保修期已过,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方保修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恒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额返还保修金。原告方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此前原告方进行过维修,从2016年开始原告施工的两个小区业主总去建设局反映屋顶漏水。因该工程中标单位为我公司,所以建设局找我公司,我公司就给原告方打电话,还联系了他们的亲属。原告说来维修,但一直不来。建设局责令我公司先予进行维修,因此我公司只好自己聘请图们市诚信防水专业队进行维修,为此花费44550元,这笔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原告***提供的证人***(出庭)证言,因被告恒发公司认可原告方进行过维修,故予以采信。2.被告恒发公司提供的四份工程结算书,结算双方为恒发公司和图们市诚信防水专业队,工程款总额为44550元,该结算书上恒发公司加盖了本公司的公章,而另一方防水专业队加盖的却是发票专用章,且无其它有效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3.被告恒发公司提供了五张《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金额为5万元(2017年8月12日2张、2017年9月28日2张、2017年10月29日1张,每张金额均为1万元),与其主张的维修费用44550元金额不符,且证人***证实图们市诚信防水专业队在被告处还承包了其它工程,因此无法认定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并加盖单位印章。”被告恒发公司提供的图们市工程建设监理处出具的《证明》、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这两份证据上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故不予采信;5.被告恒发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的证言,其证实图们市诚信防水专业队对涉案两个小区进行了维修,因无其它证据佐证,且原告方提出异议,故对该部分不予采信,对双方无异议部分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承包方)与恒发公司(发包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恒昊供热二区第四标段(暖房子工程)(一区)。2.承包范围外墙保温、装饰涂料、屋面防水及保温、楼梯间外门窗及装饰涂料。9.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2%预留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保修期过后,若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则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期间若因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无条件返修。若承包单位无任何理由不承担返修责任,则发包方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返修,费用由保修款项支出。 另查,1.***、***施工的恒昊供热二区第四标段(暖房子工程)(一区)是由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恒发公司中标,该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 2.合同签订后,***、***开始对恒昊供热二区第四标段(即图们市广乐园小区、图们市铁路综合楼住宅)进行施工。2012年10月末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4月14日***、***将恒发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恒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作出(2020)吉24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判决恒发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89110.12元(不包括质量保修金57224.04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主张,自己接到通知后在保修期内对涉案小区进行了多次维修。恒发公司辩称,2016年前***、***履行了保修义务,此后二人接到公司通知未对工程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恒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恒发建筑公司应按《合同书》约定向***、***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现本案缺陷责任期即五年到期后,***、***可要求恒发公司返还保修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约定:“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2%预留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保修期过后,若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则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期间若因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无条件返修。若承包单位无任何理由不承担返修责任,则发包方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返修,费用由保修款项支出。”根据该约定,***、***在不承担返修责任的情况下,恒发公司有权聘请施工单位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保修款项支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履行过保修义务。恒发公司辩称,2016年前***、***履行了保修义务,此后二人接到公司通知未对工程进行维修。对此恒发公司应举证证明***、***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现***、***予以否认,恒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证明其抗辩成立,因此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恒发公司应返还***、***质量保修金57224.04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返还质量保修金57224.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被告图们市恒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旭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