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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1、图们市××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2民初140号 原告:盛某1,女,汉族,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2,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图们市××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 第三人:图们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盛某1诉被告图们市××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局及第三人图们市××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盛某1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1以另行起诉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盛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