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2民初140号
原告:盛某1,女,汉族,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2,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图们市××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
第三人:图们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盛某1诉被告图们市××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局及第三人图们市××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盛某1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1以另行起诉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盛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