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4执保80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施工专业承包人,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xxxxx,住所地吉林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678.29元,申请人***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吉2424民初243号民事裁定,2023年2月15日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案号为(2023)吉2424执保80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032,678.2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账号:xxxxx)。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