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4执保80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施工专业承包人,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xxxxx,住所地吉林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678.29元,申请人***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吉2424民初243号民事裁定,2023年2月15日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案号为(2023)吉2424执保80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032,678.2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账号:xxxxx)。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