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保321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XXXXX的银行存款8,871,492.00元以及名下所有的解放牌吉XXX**号车辆和徐工牌吉XXX**号车辆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号为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2022)吉2424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1日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案号为(2022)吉2424执保321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解放牌吉XXX**号车辆和徐工牌吉XXX**号车辆因疫情原因未能查封,等疫情稳定后在去敦化进行查封车辆。 二、冻结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XXXXX的银行存款8,871,492.00元,期限为一年。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