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1589号
原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长安委227幢1号通达物流道南。
法定代表人:邴德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群,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21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秋,职员。
第三人:花春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顺泰电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龙虎一区12号门市。
经营者:许敬华,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孙文雨,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
经营者:刘欢宇,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魏洪宇,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双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滨河北街建海胡同179号。
法定代表人:石双源,经理。
第三人:王军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龙虎委跃丰花园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思敏,经理。
第三人:董良虎,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多多丽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二村。
经营者:季福忠,男,1973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筑公司东库房。
经营者:赵淑容,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珲春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合作区1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南,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方达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
经营者:牛继娜,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南,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珲春市万仓电器线缆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英安村。
经营者:张红日,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李晶,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南,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李艳臣,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费小杰,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第三人:刘伟锋,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以上18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花春华、珲春市顺泰电料商店、孙文雨、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魏洪宇、珲春市双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强、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董良虎、珲春市多多丽保温建材厂、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珲春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珲春市方达门窗加工厂、珲春市万仓电器线缆厂、李晶、李艳臣、费小杰、刘伟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