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967号
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吉2404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0万元(开户行: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967号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