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2845号
原告: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新安大街长安委227幢1号通达物流道南。
法定代表人:邴德强。
原告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勇学